| 成員 |
| 1. |
委員會須由董事會從本公司非執行董事中委任,及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其大部分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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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並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
出席會議 |
| 3. |
財務總監及外聘核數師代表一般須出席會議。其他董事會成員亦有權出席。 |
| 4. |
公司秘書為委員會秘書。 |
會議次數 |
| 5. |
每年最少舉行四次會議。外聘核數師於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舉行會議。 |
| 權力 |
| 6. |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按其職權範圍監察任何活動,並獲授權可向任何僱員要求任何所需資料,而所有僱員必須就委員會提出之任何要求合作。為免生疑問,本文所規定之委員會權力將適用於本公司之附屬公司,而於本職權範圍內所提述「本公司」及「集團」之所有詞彙將包括本公司之附屬公司。 |
| 7. |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獲取外界法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亦可於其認為有需要時邀請具備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之外界人士出席會議。 |
| 職責 |
| 8. |
委員會的職責為﹕ |
| 與本公司核數師的關係 |
| (a) |
主要負責就委任、續聘及撤換外聘核數師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之薪酬及委聘條款,以及處理有關該核數師辭任或撤職之任何問題; |
| (b) |
根據適用準則審閱及監察外聘核數師的獨立性及客觀性以及審核程序之成效、於進行審核前與外聘核數師討論審核性質、範疇及匯報責任,如涉及多於一家核數公司,則須確保有關公司能互相協調; |
| (c) |
就委聘外聘核數師提供非審核服務制定及實施政策。就此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該核數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擁有或管理之任何實體,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相關資料之第三方,且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實體屬於該核數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的一部份的任何實體。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匯報其界定須採取行動或作出改善之任何事宜,並就應採取之步驟提供建議; |
| 審閱本公司之財務資料 |
| (d) |
監察本公司財務報表以及年度報告及賬目、中期報告及(倘就刊發而編製)季度報告及公布之完整性,並審閱當中所載重大財務報告判斷。於審閱將提交董事會之季度、中期及年度財務報表時,特別集中以下事項:
| (i) |
會計政策及慣例之任何變動; |
| (ii) |
主要判斷之範圍; |
| (iii) |
因審核產生之重大調整; |
| (iv) |
持續經營假設及保留意見; |
| (v) |
有否遵守會計準則;及 |
| (vi) |
有否遵守聯交所及其他有關財務報告之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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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就上文(d)項而言﹕
| (i) |
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獲本公司委任為合資格會計師之人士聯繫,而委員會須 最少每年與本公司核數師會面一次;及 |
| (ii) |
考慮於或可能須於有關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尋常項目,且必須適當考慮本公司合資格會計師、監察主任(如適用)或核數師提出之任何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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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本公司財務報告制度及內部監控程序 |
| (f) |
審閱本公司之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制度; |
| (g) |
與管理層討論內部監控制度及確保管理層已履行其職責以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 |
| (h) |
應董事會委派或主動考慮有關內部監控事宜之任何主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之回應; |
| (i) |
(倘存有內部審核功能),審閱內部審核計劃,確保內部及外聘核數師能夠互相協調,並確保內部審核功能具備足夠資源及在本公司內享有適當地位,以及審閱及監察內部審核功能之效益; |
| (j) |
審閱集團之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常規; |
| (k) |
審閱外聘核數師致管理層之函件、核數師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監控制度向管理層提出之任何重大查詢及管理層之回應; |
| (l) |
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於外聘核數師致管理層之函件中提出之事宜; |
| (m) |
向董事會匯報企業管治常規守則(上市規則附錄14)所載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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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討論因中期及全年審核產生之問題及保留事項,以及核數師欲討論之任何事宜(如有需要,會在管理層缺席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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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
於提交董事會簽署前,審閱本公司內部監控制度聲明(倘於年報載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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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
考慮董事會界定之其他議題。 |
| 匯報程序 |
| 9. |
秘書須向董事會全體成員傳閱委員會會議記錄。 |